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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貨運封條新令籲業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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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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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金門辦事處表示,為提升海運業者及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自備機械貨櫃式封條安全性,並積極推動業者自備電子封條以降低物流成本,該署於十二月修正發布「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同日實施新訂「海運運輸業者使用自備貨櫃封條驗證基準」及「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使用自備封條驗證基準」,籲請地區相關業者配合辦理、撙節開支成本。
 關務署金門辦事處指出,鑑於ISO17712高保安封條國際標準已廣為海運業界及先進國家海關採行,且相對於現行「海運運輸業自備封條審查標準」,可更有效強化貨物運輸安全,此次修正注意事項所增訂之驗證基準,均導入該國際標準。十二月起,海運運輸業者向該署申請書面驗證「自備機械貨櫃式封條」或「被動式電子封條」,以及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向該署申請書面驗證「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時,均應檢附具發證資格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或高於ISO17712高保安封條國際標準(限於二○一○年或其後公告之版本)測試規範的檢測報告正本,以利海關查核。
 由於該國際標準規定「測試應每二年完成一次」,依據本次修正發布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規定,經核准自備封條之業者,應於每二年核准使用期滿前,向貨櫃進出口地所屬轄區海關(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為其轄區海關)重新提出申請,如原核准條件未變更者,得以校正方式辦理。
 此次修正後,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於十二月四日前已經轄區海關驗證合格的自備封條於辦理校正時,依原規定辦理。海運運輸業者則享有一年的緩衝期限,其中在十二月四日前申請校正者,准依原規定辦理校正。惟自始均未檢附通過ISO17712高保安封條國際標準的檢測報告者,使用期限截止日為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十二月四日以後申請校正者,如其自備貨櫃封條書面驗證時,已檢附通過ISO17712高保安封條國際標準的檢測報告者,應提供2年內有效檢測報告供轄區海關查核,如自始均未檢附檢測報告者,應重新向該署依本次修正發布「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書面驗證。
 該處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業者自備封條規定,亦明確規範海運運輸業者及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自備封條,均應於封條上加印序號及業者的名稱或標誌,海運運輸業者所使用自備貨櫃封條種類同時不得超過六款,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所使用自備封條種類則同時不得超過二款。新驗證基準實施後,業者可依其規定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或主動式電子封條,於海關已建置被動式或主動式電子封條監控系統的通關點間使用,其範圍詳如「各關監控點設備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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