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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內政部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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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部務會報日前討論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配合合併選舉趨勢,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政策,提高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延長鄉(鎮、市)長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規定,以及強化公開透明機制等變革。
 根據內政部表示,配合103年度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合併舉行,為避免對不同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產生排擠效應,在秉持小額捐贈原則下,將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由現行「新臺幣20萬元」,酌予提高為「新臺幣30萬元」。
 此外,基於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選舉區幅員範圍及服務選民人數,不亞於縣(市)議員擬參選人,經檢討後,將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起始期間,由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修正為「8個月起」,調整與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一致。另外,為配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政策,此次修法也賦予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法源依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立廉能政治,使政治更加清明,完備政治獻金查詢及資訊公開透明機制更是關鍵因素。為便利受贈者查詢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違法政治獻金支用於政治或競選活動,本次修法除了賦予監察院建置之政治獻金資訊系統法源依據,也授予相關機關進行資料維護或更新義務。
 另外,對於受理申報機關應公開事項,則增列受理申報機關應將「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捐贈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收入明細表」,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之規定,使民眾得以知悉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一定金額以上捐贈情形。
 另鑑於實務上部分受贈者違法情節輕微,例如逾期申報或繳庫僅逾數日,或逾期繳庫僅數千元,但仍須依現行罰鍰額度下限新臺幣20萬元予以處罰之情形,本次修法也將罰鍰額度修正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使裁罰機關得視違法行為之輕重,衡酌裁罰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
 內政部強調,本次政治獻金法的修正,對於促進國民政治參與之實現,確保政治獻金資訊公開透明,以及維護政治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該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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