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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地於民申購期限再延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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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翁碧蓮/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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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案,昨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楊應雄立委辦公室提供)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案,昨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楊應雄立委辦公室提供)

攸關鄉親購回土地權益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案,在金門縣政府積極推動、縣籍立委楊應雄於立法院全力奔走爭取連署、協調朝野黨團支持下,昨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未來金門鄉親申購過去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之土地範圍不僅更為擴大、期限也加以延長,而所受其他法規之限制疑義也可明確被排除。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金馬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因徵收(購)、價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如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權利人或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佈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按申請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購回。
 依法律規定即將於明(103)年元月24日屆期,卻因原條文未排除相關競合法律,致民眾購回頗多限制,金門縣議會深表關切,要求從寬處理,縣長李沃士為維護鄉親財產權益,特指示縣府幕僚單位協調楊應雄立委研擬推動修法,期以順應鄉親期待。
楊應雄指出,戰地政務終止已超過21年之久,迄今卻遲遲無法落實還地於民,這一直是許多金門鄉親心中共同的痛。因此他擔任立委後,便積極推動相關法令的修正,其中最關鍵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的修正,終於正式通過,將有效解決許多紛擾已久的土地問題。
楊應雄說,推動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的修正,過程其實並不順利。除了包括財政部、內政部、經建會等中央相關部會對提案內容各有不同的意見外,也有其他立委提有不同版本。尤其近來因朝野對立,協商大門幾乎關閉,經他一年來不斷的居間溝通、協調與整合,甫於本月4日獲得立院朝野黨團協商關鍵性的共識,並於昨順利完成三讀。
三讀修正通過之條文,除將購回土地之期限再延長五年外,並將戰地政務期間遭佔用、於戰地政務終止後始予徵(收)購登記為公有土地,如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如塔新營區者是)一併適用,另增列規定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年內將土地全數公告,同時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及地方公產法令等限制。
 由於增加規定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年將已無使用之土地全數公告,等同承諾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之日起五年內隨時可申請購回,內政部已明確表示98年函釋該等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於原權利人申請購回之前如有他機關需用應予優先撥用,將配合檢討,另排除相關法律適用,將可加速行政作業時程,一改目前申請購回案件一拖兩三年之窘況。
 又此次修正通過之條文增訂第五項規定,金門地區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如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足資證明者,其所有人或繼承人或占有人得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現勘,查證屬實者,得就其所在位置核算面積按申請送件當期公告地價計價辦理讓售。
 前項增訂之條文款項,對於早年因旅居海外或不諳法令規章,致祖遺房屋或先人墳墓未辦登記,致遭收歸國有者,或閩南式建築僅測量房屋基地而遺漏登記門口埕,或因政府專案安置興建之房屋,卻未曾取得所有權者,均可望依法獲得補救,對紓減民怨,維護鄉親財產權益大有助益。
該法案得以順利通過,楊應雄除感欣慰外,也特別感謝另外兩位共同提案的馬祖立委陳雪生、澎湖立委楊曜以及朝野各黨團的支持,而負責主持審查的經濟委員會召委楊瓊瓔委員也給予大力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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