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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盈餘捐縣府金縣府提出說明強調一切合法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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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監察委員馬秀如12月20日巡察行政院表示:「金酒公司每年將所得盈餘捐贈給金門縣政府,富了金門縣政府卻苦了國庫收入」;對此,金門縣政府昨發布新聞稿提出回應說明。
 縣府指出,菸酒公賣期間公賣利益並不屬於稅課收入,以公賣利益科目繳納縣庫,91年實施菸酒稅,因制度變革及收入分類改變,以致於金門縣91年度財政收入短少12.11億元。以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量最大之白金龍酒為例,以往每瓶僅需繳納公賣利益64.4元、其中51.52元繳納國庫、12.88元挹注縣庫,且不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91年實施菸酒稅,因制度變革及收入分類改變,每瓶白金龍繳納菸酒稅111元,增加負擔59.48元、增加幅度達215.45%;98年修正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每瓶白金龍繳納菸酒稅87元,仍增加35.48元、增加幅度168.86%,扣除菸酒稅每年分配本縣8億餘元,91至101年度累計造成金門縣財政短收136.12億餘元,對金門縣財政造成嚴重衝擊。
 縣府指出,查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為降低菸酒稅法對金門縣之財政衝擊,金門縣議會第3屆第6次臨時會決議,金酒公司91年度捐贈金門縣政府之額度在不影響金酒公司歲入預算之執行及員工權益之前提下,同意辦理。金酒公司每年度概算均提送該公司董事會審議,決算提股東會審議;預算案送金門縣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關向金門縣議會報告,符合預算程序。
 財政部9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576號函復金門縣政府,金酒公司捐贈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對於各級政府之捐贈可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有關菸酒稅施行對於金門縣財政及國庫收入影響分析,縣府指出,公賣利益廢止後,91至101年度菸酒稅、所得稅、營業稅累計造成金門縣財政短收229.7億餘元,扣除中央分配金門縣菸酒稅93.58億元,金門縣財政短收136.12億餘元,對金門縣財政造成嚴重衝擊。如金酒公司未辦理捐贈節稅77.45億元,金門縣財政短收將高達213.57億餘元。
 縣府指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 (訂)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中央訂定菸酒稅法時,如同時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規定,彌補金門縣財政損失金額,金酒公司自然不必依據所得稅法,以捐贈方式降低金門縣政府財政短收。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規定,中央有義務彌補金門縣財政短收,金酒公司捐贈並沒有減少中央收入。
 縣府因此提出聲明指出,金酒公司依所得稅法辦理捐贈已行之有年,監察委員馬秀如個人意見不應踰越法令規範,損害金門縣全體縣民權益及縣政發展,金門縣政府無法接受。
 為維護金門縣全體縣民之權益,金門縣政府將依法力爭到底,縱使未來進入司法程序,縣府仍當奮戰到最後一刻,才對得起縣民的託付。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 (訂)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經多次協調爭取,蒙行政院體察並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第8條,將金門、馬祖地區徵起之菸酒稅減除1%稽徵費用後之80%分配予各該縣,約維持相當菸酒稅法施行前既有之收益,係屬同法第38條之1規定之『彌補性質』。但本項規定完成修法後,對於金門縣91至101年度累計財政短收136.12億餘元仍無彌補。
 營利事業回饋地方、以捐贈方式挹注地方政府各項建設財源,時有所見。金酒公司為金門地區最大事業,以捐贈方式挹注金門縣推展地區建設、發展觀光、社會福利、醫療、教育、文化等建設財源,應屬合理。未來如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完成修正,金門縣政府將配合請金酒公司檢討對金門縣政府之捐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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