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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開發縣府傾聽民意研擬改革措施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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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今年下半年縣政府密集辦理多處「金門特定區(自然村專用區)細部計畫先期規劃暨擬定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縣府建設處提出說明,增加鄉親對金門在都市計畫下自然村專用區之開發程序、未來空間治理與發展模式的認識了解。
縣府建設處長翁自保指出,依據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主要計畫劃設為住宅區等者,應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作業後,才能申請建築使用。考量自然村與一般住宅區之發展模式不同,為兼顧傳統聚落文化紋理之保存,並在未擬定細部計畫前能設置適當足夠之公共設施空間。
金門縣政府於95年11月發布之「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金門163處自然村變更為134處自然村專用區,並規定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之開發及建築申請,需經縣府設置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兼以解決未擬定細部計畫不得建築帶來之難題。
翁自保表示,就斯時劃設背景,不難理解係為解決擬定自然村住宅區細部計畫與開發期程,曠日費時,難以即時回應縣民之建築申請需求。然早期自然村審議多屬自地自建,多為獨棟或雙併建物,近期則有相當之建商建案,多為連棟式且有公寓建築,並屬商業之大型建案,對於開發許可僅限於個別地籍利用之建築尺度審查,無法有整體性之公共設施系統規劃考量,不但無助於居住環境品質提昇,在建物密集度與強度越來越高及狹窄通路情況下,交通與停車問題已然呈現。
對於自然村建築採開發許可制,坊間或民意代表已有不同聲音,認為此一制度無法維護傳統閩南建築與自然村形成之聚落特色,並維持良好生活環境品質,咸認應擬定細部計畫強制留設公共設施用地。另城區可建築土地受限與不足,在土地取得困難與價格高漲下,地區建築已有轉向自然村外圍發展趨勢,此亦將衝擊自然村之空間發展。
為回應解決上述之問題與期待,縣政府劍及履及擘劃自然村建築改革措施,業已委託顧問公司辦理數案自然村專用區細部計畫先期規劃暨擬定計畫作業,此一訊息展現縣府傾聽民意,縣府在兼顧傳統聚落文化紋理之保存下,亦理解非具保存價值之聚落,不宜以同一套開發許可制度,予以同樣管制,應依據傳統聚落之型態與具核心保存價值之建築群,與非傳統聚落之自然村或外圍發展區,予以擬定分類、分級、分區管理作法,及放寬外圍擴大區之空間發展模式及建築強度。
翁自保說明,辦理自然村細部計畫及分類分級之規劃,其空間治理原則,不外有以下幾項原則:
1.可代表金門歷史、文化、建築、藝術價值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及傳統聚落核心區域劃為保存區。
2.既成生活區,或傳統建築與現代建築雜陳地區劃為一區。
3.自然村外圍之擴大區,或周邊尚未開發之土地劃設為未來發展區。
4.整體開發預留公共設施用地空間。就整個規劃核心精神係秉持:風貌維繫、既成生活、預留發展、公共服務。
翁自保強調,細部計畫後之自然村,其保存區之建築申請雖仍將維持現有自然村開發審議制度,以兼顧金門傳統建築聚落維護,但為補償業主之建築限制,將導入容積移轉機制,保障自然村居民權益,意即其容積可移轉至其他住宅區使用,此項措施對於權利人是利多。
 在未來發展區方面,由於有完整之細部計畫與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其建築高度將不受限於三樓,其住宅容積將適度提高,建築強度增加。另一重要訊息是,透過細部計畫擬訂劃設,能有效解決道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問題,建構完善之開放空間系統及防災路線,以計畫引導金門的優質發展,兼顧聚落保存的歷史責任與社區發展的未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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