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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櫥窗》「跨域就業津貼」協助失業勞工就業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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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為解決區域性缺工問題,及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的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開始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措施,以增進求職求才供需平衡。
依勞委會所定的「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有關跨域就業津貼規定,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離職勞工,親自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後,如當地就業職缺無法符合所具職能或期待任職的職類時,經徵詢失業勞工有跨域就業之意願,即可開立介紹卡推介其跨域就業,後續即可依規定給予相關津貼。
津貼的內容包含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以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失業勞工經推介就業後,如就業地點距原居住地30公里以上,搬遷或租屋到就業地點在30公里以內,於就業30日以上後,即可申請搬遷或租屋補助。搬遷費用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的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千元;對於不想搬遷到異地,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事實的求職者,可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的距離遠近,核發新臺幣1千元至3千元不等的補助。
舉例說明:A君原居住於金門,連續失業超過3個月後或具備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若在地區找不到合適的工作而想到台北工作,可先到勞委會金門就服站預約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專責服務人員諮詢評估後,開立介紹卡赴台應徵,若應徵錄取之公司距離日常租屋住所30公里以內,就業滿30天後,即可檢附租屋證明及搬遷費用收據,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或搬遷補助。
勞委會金門就業服務站表示,透過「跨域就業津貼」這項新措施,不但可以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的機會,尤其是從金門至台灣打拼或是由台灣返回金門工作,更能減少其因距離所致的就業障礙,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的弱勢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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