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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地政服務購回土地是焦點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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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政局在103新年度擴大地政服務,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購回土地期限再延長5年,維護民眾的土地權益。
地政局指出,本縣地政業務與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分別於102年1月1日、102年12月2日連線全面實施辦理之後,縣府自103年1月2日起與臺中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聯合實施辦理「跨越海峽、地政好厝邊」,辦理跨市縣土地登記、複丈案件代為收件便民服務,提供鄉親更便利優質服務,節省民眾往返台灣和金門交通時間和金錢成本,以跨域合作解決民眾的不便。
 地政局指出,為維護鄉親財產權益,李縣長特指示縣府幕僚單位協調楊應雄立委研擬推動修法,期以順應鄉親期待,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於12月20日立法院院會順利三讀完成修法,待總統公佈後實施,三讀修正通過之條文,除將購回土地之期限再延長五年外,並將戰地政務期間遭佔用、於戰地政務終止後始予徵(收)購登記為公有土地,如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一併適用,另增列規定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年內將土地全數公告,同時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及地方公產法令等限制。
地政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購回土地期限再延長5年,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金馬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因徵收(購)、價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如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權利人或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佈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申請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購回,眼見法律規定即將於103年元月24日屆期,李縣長為維護鄉親財產權益,特指示縣府幕僚單位協調楊應雄立委研擬推動修法,期以順應鄉親期待,於12月20日立法院院會順利三讀完成修法,待總統公佈後實施,三讀修正通過之條文,除將購回土地之期限再延長五年外,並將戰地政務期間遭佔用、於戰地政務終止後始予徵(收)購登記為公有土地,如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一併適用,另增列規定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年內將土地全數公告,同時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及地方公產法令等限制。
地政局表示,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非因有償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如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其所有人或繼承人或占有人得申請辦理讓售:依102年12月23日立法院三讀完成修法之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金門地區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如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足資證明者,其所有人或繼承人或占有人得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現勘,查證屬實者,得就其所在位置核算面積按申請送件當期公告地價計價辦理讓售。
地政局表示,配合內政部於103年3月1日至6月30日試辦超商申請地政電子謄本,讓民眾洽公更便民。該局定期接駁車接送洽公民眾,每天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五時,設置接駁車接送洽公民眾往返金城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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