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及禽鳥類糞便管制運入一年
金門縣政府業經公告,基於防疫需要,自103年1月1日起至自103年12月31日止,管制鳥類及禽、鳥類糞便運入金門地區。
縣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所公告事項如后:
一、管制期間運入之鳥類,申請需檢附輸出所在地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場過去三個月未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家禽霍亂及其他人畜共通傳染病證明文件(函);運入之該批鳥類均應有腳環編號,運入前三個月內該批鳥類數量二十隻以下者全數採集咽喉拭子送驗,二十隻以上者隨機採集抽驗二十隻咽喉拭子,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或其它公立機構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檢測結果為陰性,業者憑該批鳥類腳環編號清冊,所在地防疫機關證明函及檢驗報告正本向本府申請,以便運抵時進行核對,如不符則退運;另由國外進口直接運入本縣則需檢附相關檢驗單位證明文件。
二、由於家禽、鳥類糞便保毒時間長達六個月之久,施用時恐隨塵埃四處飛散,病毒藉空氣到處散播影響民眾健康,管制期間禁止雞糞、鴨糞等禽、鳥類糞便及其它污染物運入金門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