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載瓦斯新規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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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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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離島地區非專用船舶載運液化瓦斯及汽柴油等危險品之船舶航行安全,交通部航港局制定「離島地區非專用船舶載運液化瓦斯及汽柴油等危險品應行注意事項」、「載運液化瓦斯或汽柴油船舶發生火災及醫療救助應急指南」及「載運汽柴油船舶緊急油汙染應急計畫」,甲板上裝載該等危險品由航港局核准,艙內裝載者應檢具中國驗船中心、合格造船廠、造船技師擇一出具證明,並自103年1月1日實施,請業者遵守辦理。
依據船舶法第34條「船舶載運危險品,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其船舶載運危險品之包裝、申請許可、標記與標籤、裝載文件、裝載運送、裝載檢查等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制定前述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