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層級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
行政院經已於一月七日審查完成「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二層級,並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民眾參與等機制。
根據營建署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雖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本法不再適用。惟考量「國土計畫法」草案完成時程尚難掌握,且該法公布實施後之過渡期間,各級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仍須以本法為依據,因目前本法部分內容已不符現實需要,是本次配合「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全國區域計畫」、「推動直轄市、縣(市)擬訂區域計畫方案」及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等政策,先就具有急迫性條文進行修正。
營建署指出,因應我國空間發展政策需要,本次修正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二層級。且為維護國土資源之永續利用,明定主管機關擬訂區域計畫時,應就區域計畫範圍內土地,依據土地資源特性及敏感條件,參照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設、劃定、核定或公告之各種保護(育)區範圍,據以劃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等五類型環境敏感地區,並授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此外,為強化計畫引導發展之目的,本次明定全國區域計畫中,應擬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之指導原則,並得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中,依指導原則劃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另配合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實施,未來除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涉填海造地或具性質特殊,例如:國防、環境敏感地區、高污染性事業及依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較為適當等之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外,其餘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
內政部表示,本法目前未有民眾參與規定,本次也修正明定區域計畫於擬訂或變更過程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徵意見,作為擬訂計畫之參考,並於計畫擬定完成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提供審議機關參考。另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開發計畫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亦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等程序,以加強民眾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