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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推便民服務措施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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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於新年度推動多項為民服務措施,包括,配合內政部於3月1日起試辦超商申請地政電子謄本;也向民眾宣導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購回土地期限再延長5年,提醒土地權利人注意自身的土地權益。
地政局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金馬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因徵收(購)、價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如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權利人或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佈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按申請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購回,眼見法律規定將於103年元月24日屆期,李縣長為維護鄉親財產權益,特指示縣府幕僚單位協調楊應雄立委研擬推動修法,期以順應鄉親期待,於去年12月20日立法院院會順利三讀完成修法,待總統公佈後實施,三讀修正通過之條文,除將購回土地之期限再延長五年外,並將戰地政務期間遭佔用、於戰地政務終止後始予徵(收)購登記為公有土地,如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一併適用,另增列規定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年內將土地全數公告,同時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及地方公產法令等限制。
地政局指出,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非因有償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如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其所有人或繼承人或占有人得申請辦理讓售:依102年12月23日立法院三讀完成修法之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金門地區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如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足資證明者,其所有人或繼承人或占有人得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現勘,查證屬實者,得就其所在位置核算面積按申請送件當期公告地價計價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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