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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壇芬芳獎20日前受理推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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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金門縣政府教育處請有意推薦學校,於103年二月二十日前送教育處彙整。
這項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辦理目的係為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
推薦資格:最近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最近五年內未曾獲得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推薦對象:(一)個人:凡服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教育行政人員具有被推薦資格之個人,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其優良事蹟撰文推薦。(二)團體: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組成之團體,對教育園地無私奉獻耕耘,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其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評及複評兩階段辦理:(一)初評:由國教署聘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二名、國中、國小、幼兒園校(園)長各一名與國教署各組室代表各一名,共十三名擔任初評委員。(二)複評:由國教署聘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複評委員。
 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推薦人選時,應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感人事蹟,繳交書面資料按下列程序辦理:(一)各機關推薦之教育行政人員,應提單位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二)國教署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暨特殊教育學校人員,應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人員,應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報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四)國教署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團體(以學校為單位)由國教署推薦後送承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長(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及團體(以學校為單位)由該主管機關推薦後送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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