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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延至明年6月止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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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總統於本(103)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及34條文,明定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期限延至104年六月二日止,核准臨時工廠登記後之輔導期間並延長至109年六月二日止,經核准通過且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輔導期間不適用相關法令處罰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之廠商可逕洽所在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請把握契機。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目前正依照行政院102年一月二十九日核定之「輔導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經營方案」,針對核准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進行相關輔導,包括:生產技術升級、製程改善及導入5S等經營管理,其有意轉型業者,則輔導轉型為溫室設施或植物工場;另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輔導期間得適用申請外勞規定;又其廠地倘位於經濟部先前公告劃定之特定地區範圍,未來有機會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修條文第31之1及第31之2條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變更為合法設廠用地,協助朝永續經營發展。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指出,欲申請之廠商,除可逕洽詢縣市政府工業或工商輔導單位外,經濟部亦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協助業者解說相關申請文件準備方式,可撥打0800-288-019免付費專線或02-26982989分機6267黃小姐詢問,或瀏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頁(http://www.cto.moea.gov.tw/main.asp)查詢相關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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