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號誌業管由警局移轉觀光處
縣府昨召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工程」接管協調會由秘書長盧志輝主持。(翁碧蓮攝)
金門縣政府昨召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工程」接管協調會,有關業管權責轉移,縣府秘書長盧志輝要求做好銜接工作,應維持正常的運作,避免出現空窗期;至於維管預算編列課題,也裁請觀光處儘快辦理追加或補辦預算程序執行落實。
縣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工程」接管協調會,昨上午假縣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秘書長盧志輝主持,縣府觀光處副處長張瑞心、科長何佩舉、縣警局副局長張明和、交通隊隊長方燿勳、各鄉鎮公所、養工所、工務處、行政處等均派員與會。
秘書長盧志輝指出,金門地區以往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維護管理,皆由警方一手負責協助,成效良好;此次配合縣府組織修編,加上警方早期一直希望回歸主管部門,也因此在這區塊也作轉移,改由觀光處為業管設置。
觀光處科長何佩舉說明,交通工程業務經金門縣警察局多年經營卓有成效,現103年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工程」案於102年11月3日始簽奉核定移由觀光處辦理。
惟縣警局於去年12月23日金門縣議會第5屆第21次臨時會聯席審查協調議會刪除其「地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設施改善工程計畫」300萬元、「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及標字等維修費」80萬元,造成目前無經費予以使用。
另觀光處於102年4月份施政計畫簡報及102年7月份計畫預算均無上開計畫預算編列,現無完整移交程序下貿然接管恐有損縣民權益,為保障民眾需求及安全,基於縣政一體原則,也提出兩項提案。
其一、移交期間交通設施維管改善問題。警方提出說明,配合近期交通部將於3月蒞金視導,故諸多工程資料如契約、結報驗收資料等已裝訂備查,需視導完成後再行提送,屆時再將相關資料移交觀光處。
對警方號誌維護是採外包方式,有些合約截至102年底;盧志輝裁請觀光處儘速辦理外包作業,以免號誌「掛掉了」衍生問題。至於,保固期間或保固期外,也應予釐清,並請警方協助。
保固期外且需立即改善設施應變方式,移交期間擬由縣警局加強交通疏導及管制,並責成保固廠商對交通設施故障缺失盡速維修改善,另也請養護工程所於巡查遇交通設施故障可立即整修者,依「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主動搶修養護。
其二、交通工程接管權責釐清。依據縣府98年5月20日訂定發布「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已明確規定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工程有關之管理機關(單位)及其主管業務權責劃分。
工務處負責本縣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之修築計畫之審議與實施及養護計畫之審議。市區道路使用之管理、協調事項。緊急或天然災害搶修。其他市區道路相關代辦工程事項。觀光處業務交通行政業務及交通維持計畫審議。
各鄉(鎮)公所主管轄內道路寬度未達六公尺道路之修築、改善等業務。養護工程所: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整修、既有鋪面改善計畫之擬訂與執行。配合辦理支援重大災害搶救有關行政執行等業務事項。
警察局主要權責,對違反市區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暨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之維護。其中標誌標線號誌業務屬性屬道路附屬工程,且養護工程所具工程修護車輛設備,應可協助交通設施之即時搶修養護。
觀光處提出,目前台灣各縣市交通工程多由工務處、交通局交通工程科及工務處、建設處土木科辦理,觀光處交通業務相關僅交通行政科,欠缺工程專業知識人員及實務巡察人力,擬研議以提供經費代辦方式之可行性。
對此,盧志輝也裁請工務處支援。關於交通號誌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即時調整一事,若是號誌故障由廠商維修。若配合交通流量需求操控管制仍由警方作調整負責。觀光處副處長張瑞心也建議管制操控部份由警方協助,若有損壞則由觀光處委請廠包修護,維管權責仍屬觀光處。
對民眾陳情案中,要求農路增設減速線、反光鏡或警告設施等需求,盧志輝希望由各鄉鎮實地現勘處理;各鄉鎮公所則共同建議由縣府統辦,行政效率高,包括契約發包作業;另各鄉鎮也反映無預算。
對非主要道路、次要及服務道路,如產業道路、既成道路或村莊巷道等號誌設施,觀光處希望回歸各鄉鎮公所自行處理;張瑞心也建議未來鄉鎮興建產業道路時,也能將交通號誌等納入工程規劃一起施作,避免工程完工再另增設。
有關追加減預算,按慣例年度過半才辦理,盧志輝建議基於必要請提案予縣議會先行動支,俟以後再循追加減預算程序補辦,原300萬預算已也被刪掉,但不能因被刪掉就不做,以符合整體及鄉親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