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會籲228依法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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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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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就是二二八和平紀念日連假假期,金門縣總工會表示,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金門縣總工會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今(103)年的和平紀念日為星期五,原約定每週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二月二十八日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至非約定每週五出勤的工作者,今年二月二十八日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另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惟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加倍給付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