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政務臨員慰助金可望先審先發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103年度專任人事人員座談會昨日舉行,並由縣府人事處長蔡流冰主持。(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103年度專任人事人員座談會昨日舉行,縣府人事處長蔡流冰對於金門縣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目前申請案已有八百多件,希望相關機關及學校人事人員以專業協助解決難題,朝向申請案件符合規定的先送由縣府審查小組複審,通過的先發慰助金,還有疑義或爭議的再開會個案認定,以加快速度進行。
這場座談會昨日上午十時起,在縣政府第二會議室舉行,由縣府人事處長蔡流冰主持,科長薛永固等及十餘位機關學校專任人事人員出席參加。
會中,主要針對金門縣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有關申請資格認定、排除條件、申請人提出服務證明書申請等,進行討論。與會專任人事人員也建議,這項申請案應單純化,先審先發;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人事處要做回函說明。
縣府人事處長蔡流冰也希望人事人員,要有以服務機關學校員工為導向,做好建立員工個人人事資料的觀念。並在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申請上,以專業來多提供申請者協助。
金門縣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可自行至金門縣政府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主要法規查詢系統-法規體系-人事類下載),業於民國102年七月一日府行法字第10200534540號令制定公布,經內政部備查在案,並自民國102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縣府表示,如有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對象,申請發給年節慰助金者,應由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於五年內,檢具任職年資及申請表等相關表件(本表件電子檔請至縣府人事處首頁│檔案下載│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下載),向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最後服務之機關(構)、學校提出,並由受理之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後,送縣府審查小組複審後,符合資格者發給之。
金門縣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所稱戰地政務時期,係指本縣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期間。本自治條例所稱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者,係指於本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於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其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協助或執行公務(業務)之臨時性人力。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編制外聘(僱)用人員支薪標準及規定簡明表核定人員,具有證明文件者。二、其他經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縣府核派按月支薪有案人員,具有證明文件者。而前條之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協助或執行公務(業務)期間合併未滿十年者,得於本自治條例生效之日起五年內,申請發給年節慰助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一、已領取補償者。二、現職人員依規定得併計年資者。三、已提敘滿十級者。提敘未滿十級,其計算協助執行公務(業務)年資應予扣除已提敘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