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聚落獎助條例修正案縣府追認通過
「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案金門縣政府業於103年2月14日先行提送金門縣議會第五屆第22次臨時會審查,並已於日前縣務會議同意追認通過。
由縣府建設處提案,訂定「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業提經縣府法規審查小組103年1月9日第155次會議審查完竣,依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30004753號函說明,本案免辦法規預告程序。
縣府建設處指出,因應縣民於本縣自然村專用區進行開發建築時,因節省建築成本等因素,所興建之建築物常與傳統聚落風貌格格不入,縣府特完成修訂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及審議規範,訂定設計準則等相關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立法意旨,係因民眾受相關限制,以致增加建築成本,故藉由獎助部分項目,以減輕民眾負擔,查斜屋頂設置並未因屋頂顏色而使成本有所不同,為更符合本自治條例之立法意指、因應縣府組織調整即使條例更臻完善,擬提案修正本自製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條部分文字。
經修正條文,第一條金門縣政府為增進建築物與傳統聚落風貌之融合,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二條金門縣都市計畫經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之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時,使用斜屋頂及傳統建築元素,並經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獎助。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獎助之項目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等項目,各項獎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前項獎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獎助建築物以獨棟、連棟或雙拼式建築物為限。但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縣府得於審議後視實際情形折減獎助。
申請人於取得建築執照後,具備下列書件向縣府提出獎助申請:申請書。審查表。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切結書。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融合傳統聚落風貌之圖說計畫。其他必要之文件。前項申請建築基地於建築執照核准前五年內曾獲縣府類似獎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獎助事項之審查,縣府設「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一、縣府建築、景觀、文化資產及都市計畫業務主管等三至四人。二、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至二人。三、建築、都市計畫、景觀專家學者二至三人。四、熱心公益人士一至二人。
第十條獎助經費核發後,非經縣府許可,自核發獎助金後五年內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縣府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及收回已核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縣府得依法求償並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