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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建築補助昨通過7件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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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推動「維護傳統建築風貌」不遺餘力,迄今已補助4百40件,補助金額逾5億2千萬元。昨召開審議委員會中,審查通過7件申請案,用以鼓勵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及城鄉風貌,重現風華。
縣府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第48次會議,昨上午10時假縣府大禮堂召開,由秘書長盧志輝主持,建設科長商中治、承辦人員陳天森及審議委員許維民、許中光、符宏仁、李增財及李錫隆等與會,並針對9件申請案進行審查。
經委員審查結果,申請補助案9件,包括金寧鄉有3件、金湖鎮有2件、金沙鎮有1件、金城鎮1件;房屋有一落四櫸加突規、一落四櫸頭、二櫸頭及三蓋廊及祠堂、一落加單伸手、一落等型式。其中有2件,委員要求再補充修繕證明資料,並按傳統建築規模提報計畫。
建設處說明,申請人應於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一年內完工,如因故未能如期完工,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半年為限。自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開工、未於原核准期限或展延期限內完工者,應廢止獎助。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縣府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
申請人領取補助後,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者,縣府得逕行廢止其獎助之資格並收回已核發之全部或一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縣府得依法求償並為強制執行。
該補助申請案,位於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傳統建築物,優先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補助,不足再由縣府視狀況酌為補助,其申請人依自治條例向縣府申請補助,須經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但以未向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補助者為限。
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其補助分為如下四項,各項補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屋頂部分。外牆部分。地坪部分。其他部分。前項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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