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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人團法通訊選舉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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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日前經通過「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5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連續採用通訊選舉,不受一次之限制。
根據內政部表示,現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5條原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亦即人民團體理事、監事選舉,如採用「通訊選舉」僅能隔屆期辦理。
內政部鑑於目前有諸多團體反應因會員(會員代表)散居各地,如欲集中開會實有不便;且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應考量團體實務運作需求。基於尊重人民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之精神,爰刪除本辦法第35條,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之但書規定,得於章程訂定連續採用通訊選舉,不受一次之限制。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第35條修正草案,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並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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