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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工廠登記至104年6月2日止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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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指出,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期限,由原核定補辦期限至101年6月2日止延長三年至104年6月2日止;另補辦通過之工廠輔導期限,由原核定至106年6月2日止延長三年至109年6月2日止,請符合條件之廠商儘速辦理申請。
縣府建設處指出,經濟部為解決國內未登記工廠存在已久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前奉總統99年6月2日令公布施行,其中增訂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對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排除土地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限制,應於101年6月2日前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濟部依據總統於本(103)年1月22日公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34條文,明定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期限延至104年6月2日止。
 再者,補辦通過之工廠給予5年輔導期(由原至106年6月2日止延長至109年9月2日止),期間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但其仍須儘速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該工廠臨時登記將自動失效,以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營運、納入管理,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縣府建設處表示,對於延長補辦登記期限及輔導期間,可使作業期限寬裕,有利於提高未登記業者申請意願,並有助於實質改善消防、環保、水利、水保等設施,減少周邊環境衝擊。
 縣府目前已依法續受理業者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期限由原核定補辦期限(101年6月2日止)延長三年(至104年6月2日止);另補辦通過之工廠輔導期限由原核定106年6月2日延長至109年6月2日止,請符合條件之廠商儘速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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