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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應雄﹕金酒廈門公司屬性宜速釐清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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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委楊應雄特別於8日在立法院召開協調會,邀集相關單位代表與會協商討論有關解決金酒廈門公司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及其員工薪資是否應報行政院核定等問題。
 立委楊應雄指出,由金門酒廠百分之百轉投資的金酒廈門公司在大陸已是私法人,但中央政府與金門縣政府對於此類型的境外事業單位之屬性認定與角色界定,似乎莫衷一是,造成金酒廈門公司面臨實際經營上的困難與束縛,實宜儘速釐清。
 他強調,金酒廈門公司在政府採購法與薪資核定的問題上,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人事行政總處應從寬解釋,如果金酒廈門公司不依大陸相關法令而行,實務上根本無法運作。
 公共工程委員會企畫處副處長陳尤佳表示,金酒廈門公司為金酒百分之百轉投資事業,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第3款所定義之公營事業,其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之規定,適用該法。
 而政府採購法第106條有關駐國外機構有排除適用之規定則可參考,但陳尤佳副處長也認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並非以境內為限,也不以具備獨立法人人格為標準。
 人事行政總處給予福利處副處長林錦慧表示,查行政院核定金酒公司員工薪資管理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本公司除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給另案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員工薪給採職等薪級制,各職等薪級按薪資規劃總表之規定支給。」金酒廈門公司既為金酒百分之百轉投資事業,員工待遇即應依該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處長黃景舜、科長陳國廷、以及委任律師吳奎新則表示,政府採購法並未定義「公營事業」之內涵,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亦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不同,不宜逕以該條例「公營事業」之定義作為政府採購法「公營事業」之內涵。
 此外,金酒廈門公司屬大陸地區之公司法人,非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國內機關。更為關鍵的是,金酒廈門公司作為大陸地區法人,與大陸本地廠商無異,如果招標案註明招標對象為外國公司,便意味直接將大陸廠商排除在外,實與大陸的招投標法之規定明顯衝突。
金酒廈門公司係大陸公司,非金酒公司組織內部單位或機構之延伸,無從適用金酒公司員工薪資管理要點。而根據內政部93年的函示,金酒公司轉投資設立之金酒廈門公司,無須依據地方制度法訂定自治條例。
楊應雄表示,由於雙方爭點的主要關鍵仍在於金酒廈門公司的性質是否屬於「公營事業」,因此宜由人事行政總處儘速函文給相關單位對此表示明確意見,後續再予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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