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機車燃料使用費應按規定補繳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點閱率:531

機車燃料使用費的補繳通知書已經陸續寄發了!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提醒收到補繳通知書者要按規定繳納;屆期不繳納者,會受到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同時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者,將被強制執行。
根據金門監理站的說明,交通部公路總局計畫在今年(103)四月及十一月,分兩階段針對101年12月31日以前遲未辦理換發行照且未繳納燃料使用費的機車車主,以及去年(102)年開徵後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的機車車主,寄發補繳通知書。
機車燃料使用費自102年1月份起,配合實施行照免換發之新制,由原先隨行照換發同時徵收2年機車燃料使用費,改為每年7月開徵費額;開徵及繳納期間都與汽車相同。
為配合稅制轉換,102年僅開徵該年行照到期日至12月31日的費額;因此針對102年7月開徵前未繳及開徵後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的車主;今年將分兩階段寄發補繳通知書。
其中,行照在98年及100年到期者,將於4月16日陸續寄發補繳通知書,繳納期間自10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期一個月;另外,行照在99年及101年到期者,將於11月份寄發補繳通知書,繳納期間是103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民眾收到補繳通知書後,可利用各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金融機構及有設置公庫之各區監理所站臨櫃等管道繳納。
屆期不繳納者,將會受到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同時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有關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作業相關資訊可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www.thb.gov.tw/TM/Webside/WebNews_Show1.aspx?news=5634」,或以電話洽詢金門監理站—082-332407分機82至85、2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