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寧鄉回收場鄉親購回有解
鄉親楊肅熒等九位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申請購回金寧鄉鎮西段206地號等四十一筆土地,昨日在陳滄江議員服務處召開協調會進行研商。(莊煥寧攝)
鄉親楊肅熒等九位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申請購回金寧鄉鎮西段206地號等四十一筆土地,由於該土地由金寧鄉公所申請撥用作為金寧鄉資源回收場使用中,鄉長陳成勇昨日出席陳滄江議員召開的協調會中,明確表示資源回收場將另覓新址興建,並已完成規劃,正爭取經費中,此也讓申請購回土地的鄉親有了較為滿意的答覆。
位於金寧鄉鎮西段的金寧鄉資源回收場是釋出營區,由國有財產署撥給鄉公所做為資源回收場,當中有四十一筆土地,去年原地主楊肅熒等九位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申請購回。地主又向民進黨籍縣議員陳滄江陳情,並於昨日下午召開協調會,邀集金寧鄉長陳成勇,以及縣府環保局、地政局、財政處、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軍備局、金寧鄉公所代表、地主參加。出席的各單位代表說明離島建設條例修法前後的變異及法令規定等。
由於該土地是由金寧鄉公所申請撥用,作為資源回收場使用,鄉長陳成勇說,鄉公所找到新場址,並在3月完成規劃設計,總工程費新台幣2900多萬元,正向環保署與縣府爭取補助經費,只要新的場址完成後就遷移,原地不再使用。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主任黃國卿表示,各相關單位1年多前已勘察金寧鄉清潔隊隊址,當年法令限制土地仍由公務機關使用,不能購回。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元月由總統公告實施,管理機關如不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土地法等約束,原地主可申請購回。
會中也達成結論,陳滄江說,依照新修正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已經拿掉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只要使用單位表示不再使用,而且陳鄉長已經明確表示,資源回收場已另覓新址,不再使用,鄉公所也同意在兩年之內公告四十一筆土地,楊肅熒等九位鄉親可以在公告日起五年內申請購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