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依離建條例購回土地 國發會﹕優先讓民眾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588
國家發展委員會昨日邀集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開會,研商離島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購回、讓售、及返還土地等事宜。
(照片由立委楊應雄國會辦公室提供)

國家發展委員會昨日邀集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開會,研商離島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購回、讓售、及返還土地等事宜。 (照片由立委楊應雄國會辦公室提供)

國家發展委員會昨日邀集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開會,研商離島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購回、讓售、及返還土地等事宜。國發會主委管中閔除裁示應優先讓民眾申請購回外,亦要求針對已有建物或墳墓等之公有土地部分,儘速訂出讓售規範。
攸關鄉親購回土地權益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案,是於去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然而法案雖通過,但因相關作業細則遲未能明定,致使許多民眾申購回土地仍困難重重。
經楊應雄委員多次反映,國發會昨邀集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國有財產署、內政部地政司、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離島立委等單位,共同研商因應。
有關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得由民眾申請購回之公有土地,各公地管理機關清查、公告及受理民眾購回之辦理情形。會中決定除依法規定不得私有者外,應以優先讓民眾申請購回為原則,不宜再撥用給其他行政機關。而各公地管理機關於公告時,請儘量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並加強宣導,離島縣政府亦應成立單一服務窗口。
條例第9條第5項增訂金門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所有者之公有土地,得申請讓售規定之執行問題。管中閔主委則請財政部、內政部、金門縣政府等相關機關於103年6月5日前針對本項讓售範圍、對象之審認原則、作業程序及應繳附文件提出具體建議條文,函送國發會綜整。
楊應雄特別於會中強調,過去被政府徵收(購)的土地,原本都屬民眾所有,現在鄉親要購回,本應從寬認定。而法人、寺廟可否繼承土地,國有財產署亦應研議其可行性。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能修正通過相當不易,相關單位必須更積極將後續行政作業程序及準則儘速明訂出來,以維護民眾權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