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所公告18筆無使用公有土地
金門縣政府配合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於今年一月八日修正後之相關規定,金門縣林務所特就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之公有土地,辦理清查及辦理公告作業,並依據離島建設條例公告無使用公有土地,共十八筆。林務所提醒,如有疑問者,可洽林務所經理課,吳先生詢問,電話:(082)352846轉17。
林務所此次公告之土地如下:金湖鎮新頭段14、63、64、65、72、73、75、76、77地號、及金湖鎮夏興段1037、1040、1041、1041之1、1042、1044、1045、1045之1地號,合計共十八筆土地,林務所並提醒上述地號有土地之鄉親,應儘速辦理土地返還申請,以避免自身的權益受損,如有疑問,歡迎洽林務所經理課,吳先生詢問。
林務所表示,縣府配合修正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之規定,由林務所就已經無使用,或事實上已廢棄使用者之公有土地,辦理清查及辦理公告作業。
林務所所長楊慧明表示,金門早期因戰地政務特殊時空背景,部分私地經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公有地,考量土地現況使用與原徵購目的已不相符,基於社會公益原則及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特此辦理公告,她也提醒原權利人,得檢具確實產權有效憑證及離島建設條例公有土地購回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林務所辦理受案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