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堡民房驚傳倒塌李縣長重視
金寧鄉頂堡村一棟新建住宅發生整棟倒塌,還波及鄰宅。(許加泰攝)
縣長李沃士關心金寧鄉頂堡村發生乙棟民房倒塌事件,於晚間18時45分至現地了解,除了慰問附近民眾,也針對該案,指示應優先考量公共安全,不要造成二次傷害;要求建設處應積極協助受損戶對土地所有權人及承包廠商求償後續事宜;地主及承包廠商責任應予追究。
連日來的下雨,昨日下午一時許,金寧鄉頂堡村一棟新建住宅疑因地基深度不足而整棟倒塌,還壓壞一旁鄰宅與古厝,附近居民聽到轟隆的巨大聲響,嚇得紛紛外出查看,幸好當時屋內及附近鄰宅都沒有人,無人員傷亡。
翁姓地主去年委託營建商拆除原老屋後新建樓房,基地長10公尺、寬4公尺,樓房已完工,進行水電裝接,工人下午1時許工作時發現樓房緩緩往右傾斜,一下子傾倒撞中鄰宅,鄰房3層樓房牆壁都受損。鄰宅翁姓屋主舉家到台灣,沒有被波及。
縣府建設處初步判斷應是地基出狀況,詳細原因仍待確認;警、消人員並封鎖現場,台電人員也進行適當處置。金寧鄉長陳成勇到場關心,並慰問飽受虛驚的鄰居。傾倒違建樓房的地基裸露,民眾在場圍觀,議論紛紛。警方擔心房屋還會再傾垮拉上封鎖線,警員表示,翁姓屋主人在台灣,將聯繫屋主趕回處理。
李縣長極為重視該事件,立即指示副縣長吳友欽先率同建設處處翁長自保、建築管理科科長商中治及承辦人至現地勘察,李縣長也於晚間前往現地關切。吳友欽副縣長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建設處也要求建商緊急調來大型機具要將壓住鄰房的部分先清除。建商表示,新建樓房下有個防空洞,雨勢造成土質鬆軟,樓房重量壓垮防空洞,才造成樓房傾倒。善後與賠償事宜將與翁姓地主協商。
縣府表示,經查倒塌之建築物為未經合法程序申請之違章建築物,建築物規模為面寬10公尺、深度3.5公尺、高度11.2公尺、地上4層樓的鋼筋混凝土造,土地所有權人為頂堡村翁姓民眾,承包廠商為另位翁姓民眾,該倒塌建築物經初步評估造成鄰房(三戶)損壞,且有持續壓迫鄰房之情事,為免倒塌之建築物再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縣府(建設處)依據建築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要求翁姓民眾立即拆除倒塌之建築物。
縣府同時說明的後續處理:針對建築物倒塌引發之公共安全課題,李縣長極為重視,該案因有立即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避免再有大雨造成第二次破壞,縣府依建築法規定要求承包廠商立即拆除倒塌之建築物,並指示縣府建設處科長商中治率承辦人於現地督導拆除工作,將漏夜拆除至不危害公共安全為止。另未依建築法申請擅自建築之行為,業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縣府將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承包廠商危害公共安全及擅自建築部分追究行政責任,造成公共危險部分另案報請司法機關辦理。倒塌之建築物造成縣民財產損失及公共設施損壞。後續賠償及修復,縣府將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及承造廠商積極與受損戶協調賠償事宜,損壞之公共設施亦應立即修復完成。未完成賠償協調前,土地所有權人及承包廠商應先以帆布覆蓋,避免其他損害。
縣府再次重申,新建建築物應依建築法規定委由開業建築師設計及監造,並由合格之營造廠商施作,避免建築物產生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以確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