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赴陸進修應申報
公務員若有赴陸進修之情事或計劃,應向所屬機關人事單位申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日前發函表示,為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並不適宜,我國現階段於政府政策上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等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金門縣政府表示,陸委會並函請人事行政總處通告各機關,請各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在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要求所屬公務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人事法令。同時針對已赴陸進修之公務員之進修情形,應建立申報與管理機制。
除依限申報彙送進修情形外,機關應審酌公務員相關申報內容是否對機關有不利影響,再作進一步處理;對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務員,由各機關審酌案件情節予以懲處。另,若當事人當初赴陸進修已如實申請並獲機關許可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容許其進修至取得學分或學位等,並請機關應持續掌握渠等進修之後續資訊(含上述申報資訊)。惟如機關在安全面或其他層面有所顧慮而擬不同意該公務員繼續赴陸進修,則尊重機關之處理。
縣府指出,基於交通便利性與費用支出之考量,本縣有部份公務員選擇赴陸進修學分或學位。縣府人事處業已函請各所屬機關調查已赴陸進修之同仁人數及進修情形,並於本(103)年6月2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交人事處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