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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雨災受害可減免稅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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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農友受害,金門更發生房屋倒塌的意外,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民眾受災可申請減免稅款,該所特別針對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出說明,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減免稅款。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受災減免稅款在所得稅部份,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另外在營業稅方面,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至於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另外,房屋如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而地價稅減免原則,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該所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受災的納稅義務人可至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的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相關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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