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可購回國產署公告552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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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蓮/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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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原戰地政務期間被政府徵回購或戰地政務終止後始補行辦理徵收購現已無使用之原私人所有土地,依據總統103年1月8日公告修正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業於6月25日按規定辦理公告,該公告本縣部分552筆,除於金馬辦事處公佈欄及網站公告外,並函請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地政局及各鄉鎮公所代為公佈,另為廣週知並於報刊登公告三天。
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表示,該分署公告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5年內(108年6月24日)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按申請當年度公告地價購回,申請書表可逕向該處索取或自行上網下載,地址為主本縣金城鎮金山路48號,電話為(082)372463分機109呂小姐。
金馬辦事處表示,同一時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亦同步公告馬祖地區符合該條例第9條第1項購回規定之土地一批計22筆。此次金馬二縣符合購回規定公告之土地共計574筆,將協助申請人儘速取得,以維該條例立法之美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