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盜採海砂將加強取締
針對大陸船隻越界抽砂問題,金門海巡隊已經發表聲明。而經濟部礦務局則表示,有關中國大陸盜採金門砂石乙節,依據土石採取法規定,土石採取之管理係地方政府主管權責,金門縣政府轄屬之我國海域,金門縣政府及各相關單位均依法加強察查取締,並無放任砂石盜採情事;至於中國大陸轄管範圍,該局將再透過管道協請大陸當局加強取締。
根據經濟部指出,國內砂石供需受地域及運輸成本影響,長期存在區域性供需不均現象,其中北部地區因自產料源嚴重不足,故為穩定砂石供需及價格,除由臨近縣市調配外,多元化的砂石料源供應管道有其必要,亦需仰賴東砂西運、進口砂石等供應途徑補充,故砂石料源供應亟需多元化,不可偏廢,方能因應經濟建設所需。經統計98年莫拉克風災前後每年進口砂石占國內砂石總供應量比例約在14%至22%之間,對於調節砂石供需及平穩砂石價格助益甚大。
今(103)年4月福建省漳州市進行拆遷九龍江地區砂石生產工廠及轉運基地,經礦務局評估短期全數拆遷將造成北部地區砂石供應量短缺約37%,使砂石供應量小於需求量,價格預期會因此隨之上揚;長期則將造成全台供需失衡,價格大舉浮動。故為充足砂石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礦務局則採取以下3項措施並進:增加東砂西(北)運之砂石供應量、協調經濟部水利署擴大釋出河川可疏濬量,及函請陸委會請求協助與大陸方面進行溝通協調,爭取緩衝拆遷以尋求其他可替代九龍江地區砂石供應進口料源之方案。迄今,砂石供應穩定,顯現措施合宜。
而該項措施與大陸盜採金門砂石議題並無關聯,網路上所稱「中國大陸盜採金門砂石賣台灣人,經濟部還要求大陸不要取締」係將無關之兩件事情混為一談之錯誤聯想。
砂石原料不管來自河川、陸地或海域,做為混凝土粒料使用時,其氯離子均須符合CNS1240國家標準規定,製成後之混凝土於CNS國家標準及各施工單位工程施工說明書也有規範;此外,CNS3090亦有規定,在購方要求下,製造商於混凝土實際送貨前,應先向購方提出報告單,說明粒料之產地、比重、篩分析等資料。另,標準檢驗局業已於103年2月25日公布修訂相關規定,將「混凝土粒料」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由0.012%及0.024%修訂為單一規定值0.012%;另將原標準「土塊及易碎顆粒」不得大於3%規定項目,增加「貝殼雜質」。所以,有關品質之管制需要原料供應者、製造者及使用者齊心共同把關,才能發揮最大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