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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便民港務處員工法律講習邀律師開講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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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港務處日前在料羅港區辦理103年度員工法律講習,邀請律師沈炎平(見右圖,張建騰攝)講說《刑法》第131條「公務人員圖利罪」,希望協助港區同仁釐清「圖利與便民」的分際。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沈炎平表示,圖利與行政裁量(便民)不易區分;因此,九十年修法時曾將圖利要件限縮,明確界定兩要件。當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即構成第一要件(明知),當知法犯法的公務員讓自己或第三人有獲利的結果,即購成第二要件(獲得利益)。
圖利一定要有獲利的結果,並沒有沒有未遂概念;但若獲利者不是私人而是公家,則不會夠成圖利。
根據港務處的說明,公務員從事職務工作,經常會面對「圖利或便民」之兩難;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之行政行為並不合法,而便民卻是合法給予人民利益,其間分寸拿捏甚為不易;若為規避圖利之嫌,極易淪為民眾眼中「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僚;但若凡事以提升效能為由,忽視行政作為的合法性,則不免牴觸法律規範。
為協助同仁釐清「圖利與便民」的分際,港務處才特別邀請沈炎平律師對圖利罪之適用對象、犯罪類型及圖利與便民之的區別進行解析,希望建立正確法律認知,以便在服務民眾時勇於任事,達到便民與自保的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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