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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申請證明可以減稅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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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中度颱風麥德姆過境,每因颱風侵襲,造成各地災情,民眾在忙於收拾之際,請記得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派員勘查。
該所呼籲,為便利民眾申請辦理,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ntbna.gov.tw)首頁進入「災損減免專區」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尚有疑問,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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