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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學生出國留學縣府特定補助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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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鼓勵金門籍子弟出國留學,培養國際視野,增加競爭力,培植本縣人才,特訂定金門縣政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要點,並在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於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受理申請。
 金門縣政府設置國外留學獎助金其經費來源,由縣府逐年編列預算。縣府並設置留學獎助金審查委員會,由縣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國立金門高中(職)校長及五所國中校長擔任委員共同組成,負責審查。
 這項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要點,獎助之對象以設籍金門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金門縣,且於金門縣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
 獎助金額及名額規定如下:(一)修讀碩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十萬元整;每年核定十八人。(二)修讀博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整;每年核定十五人。
 申請獎助金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縣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在校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五)留學生護照影本。(六)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及已實際出國就讀完成註冊後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獎助金之申請,其申請期限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申請獎助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至國外就讀時間長短決定優先順序,就讀時間相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申請人於就學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凡申請獲准者,不得再予以申請。
 獎助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縣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助金,由申請人或委託人領取。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助金外,並應負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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