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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篇(三)》大陸引水將簽約預計105年完工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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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翁碧蓮/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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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金門地區水資源問題,金門自大陸引水案已列入水利署研擬「金門地區整體供水改善綱要計畫」中,這項綱要計畫並已奉行政院102年4月15日核定。目前雙方正就水價進行洽談,若本月底前順利完成簽約,預估施工期約1年5個月,明年底完成水管工程、水質檢驗,最快105年上半年開始供水。
經濟部水利署長楊偉甫表示,由於金門縣位處離島,興建水庫不易,且雨量較台灣少,加上金門當地水庫屬於淺碟型、蓄水量少,夏天容易優養化,水質較差;水源主要仰賴湖庫、地下水、海淡水,自產水成本每度約50、60元,過去金門缺水時都由台灣運水,每度水成本高達200元以上,成本相當高。
自陸引水成本低 又可改善金門缺水
隨著兩岸政治環境改變,楊偉甫指出,水利署評估金門自大陸引水成本較低,且可改善目前金門缺水情況,這個想法也在兩岸兩會會談獲得共識。
去年6月21日兩岸兩會第九次高層會談達成「兩會有關解決金門用水問題的共同意見」。兩會認為,金門用水攸關民生問題,通過兩岸合作解決金門居民用水問題,有助於兩岸關係良性互動,兩會願積極全力促成。雙方同意依各自程序協調主管部門積極推動,共同落實相關事宜。
解決金門基本用水最佳選擇
大陸引水因具有地理位置、成本價格與質優量足等優勢,因此經評估仍為解決金門基本用水問題之最佳選擇。
去年8月29日在福州舉行第一次工作商談,初步擇定由晉江引水(上游水源為山美水庫,經金雞橋閘引水至龍湖,並由晉江丙洲以海管接到田埔水庫旁上岸,海管長度約16.879公里),並建立未來工作商談協調機制。投資發包工作,大陸方負責其陸域之管線、設施等工程,我方負責自晉江丙洲接到田埔水庫之海底管線佈設工程。
後續相關商談,並陸續確認包括引水規模(設計規模採3.4萬CMD設計,初期引水1.5萬CMD,逐年慢慢增加,最高可擴充至5.5萬CMD)、水質標準、水量計量方式等。
目前已進入引水契約簽訂階段
水廠廠長王登緯表示,兩岸相關商談工作,目前已進入引水契約之最後階段,又海底管線工程部分,水廠於今年3月上旬完成總顧問之簽約,目前已完成招標文件之準備。若後續引水契約順利簽訂,本案工程可望於105年完工通水。
這條備受矚目的供水路線,引水源頭除了晉江山美水庫的配套工程外,還包括晉江流域之上的東溪和西溪水源,這些水源將匯集到金雞攔河閘,以此為起點,經晉江供水引至晉江市境內的天然湖泊龍湖。在龍湖設取水泵站,經泵站加壓後送水至晉江市金井鎮的丙洲,並在丙洲村附近入海,埋管穿過圍頭,在經由跨海輸水管,到達金門田埔水庫,故本次供水路線由取水泵站、陸地輸水管和跨海輸水管等組成。其中,陸地輸水管線總長54.10公里,海上管線長16.67公里(跨海管道最大水深達24.3米)。
由於金門水資源自大陸引水計畫為兩岸交流首例,故此類案件產生風險影響相當重要的,未來應建立兩岸水資源往來常態觀察機制與風險監測指標,持續觀測缺水風險、供水水質風險,並應隨時檢討、研擬相關可行之緊急應變措施。
水利署:金門自大陸引水 沒有國安疑慮
水利署長楊偉甫強調,由於金門自有水源必須占7成,因此金門自大陸引水沒有國安疑慮,且水質無論是在引水端或接水端皆需經過檢驗。
惟海底管線可能受天然、人為、物理、政治等因素影響導致供水中斷,因此即使自晉江引水後,仍須維持金門湖庫水導入淨水廠功能,於供水中斷時可恢復湖庫供水;同時檢討辦理集水區污染源改善及湖庫空庫改善工程。
地下水方面,則可於引水期間,逐步降低地下水抽取量,讓水位回升,但維持21口井每日3小時抽水量約500噸/日,避免深井抽水設備閒置過久造成故障。此外,並保留1,500噸/日地下水抽取量供金門酒廠使用。海淡水方面,仍維持既有已核定開發計畫,作為供水中斷時重要之自有水源。
田浦水庫作為受水調節池 確保供水穩定
若面臨水源中斷情形,田埔水庫作為大陸引水至金門受水端調節池,其59萬立方公尺庫容,可因應金門地區約40天用水,配合維持運作之海淡水4,950噸/日可定點供水,以及作為飲用水、維持功能之地下水井,提高抽取量至10,000噸/日支援。另外在應變期內,湖庫水源逐日恢復抽取至21,239噸/日,且目前金門地區東西半島之管線均有連通,未來水源或水質發生狀況時,將可立即啟動備用機制,投入供應民生所需,不會危及金門維生系統,未來並定期(1~2年)進行備用系統之運轉,以確保供水之穩定。
另外,根據學者專家研究,金門自晉江引水之特殊性有五:其一,合作對象為福建省,必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其二,金馬地區屬於離島,相關特別法有「離島建設條例」及「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之適用。其三,跨區取供水行為涉及國際貿易活動,應注意「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其四,由於目前可能的取供水雙方均屬具有行使公權力性質之政府機構,則取供水行為在各政府機構內部涉及公權力行使,就水的購買及設施興建方面,應併考慮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其五,「水」本有其特殊法律規定,例如「水利法」及「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等,亦必須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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