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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子女就學補助15日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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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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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榮民子女們請注意,金門縣榮服處表示,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九月十五日開始受理申請,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逕洽各榮民服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符合資格者把握時間提出申請。
 金門縣榮服處表示,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之核發對象為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或是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另外,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請領補助的榮民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之五專前三年、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上。至於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至於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之核發金額,五專前三年、高中(職)為新臺幣三千元;國中、國小為新臺幣五百元。 依據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規定,榮民子女限未滿三十歲(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無婚姻關係、無職業(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本身不具榮民身分;榮民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不得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榮民子女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讀、重(補)修、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均不合申請,另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而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辦理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之檢附文件包括了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亦可)。另須檢附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但是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影本;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者,亦得免繳成績單影本。
 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證及就學有關資料外,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金門榮服處特別提醒榮民、遺眷注意事項,該項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係屬政府助學措施之一環,是以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就學補助(獎、助學金)及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均僅能擇一申領;本學期就讀高中職之新生(因十二年國教之故),請擇一申辦就讀學校之學雜費減免(非本會子女就學補助)。而就學補助金額匯款日期約為十二月下旬前,須俟各部會完成勾稽作業實況而定。至於具領「贍養金」之就養榮民,請另申辦子女教育補助費(非子女就學補助),如有相關問題可逕洽金門榮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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