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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戰懸掛旗幟不得先跑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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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縣長、縣議員及第11屆(烏坵鄉第9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已於本(9)月5日完成登記,環保局提醒選舉登記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在公告前請勿設置懸掛選舉旗幟布條於上述地點。
 為提供選舉候選人宣傳管道,另考量本縣10月份將舉辦多項大型活動有懸掛旗幟需求,環保局將於近期依法公告「金門縣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預定10月21日(候選人名單審定)起始得設置,詳細內容請參考即將發佈之公告,在此已設置之選舉旗幟請自行拆除,未拆除者環保局將逕自拆除,並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理,目前發現設置者經通知均願意配合辦理,感謝各登記參選人的配合,給縣民一個整潔的縣容及安全的行車空間。
 環保局表示,本縣歷次選舉以來,選舉旗幟布條設置已逐漸形成制度,各選舉候選人都能配合公告辦理,樹立清新選舉文化,該局呼籲本次選舉候選人仍請循往例,知法守法發揮公民素質,共同維護縣容觀瞻及行車安全,相信更能為選舉加分塑造候選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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