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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期間警方加強查察幽靈人口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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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五合一選舉將於11月29日投票,為避免未實際居住之「幽靈人口」於選舉期間,因受特定候選人不正引誘而前往投票,影響選舉結果,縣警局將其列為加強查察、約制之重點工作,並針對今(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7月28日遷徙戶籍進行清查,範圍包括自外縣市遷徙戶籍之人以及金門縣內遷徙戶籍之人(選區遷徙者)。縣警局並呼籲「智慧選民、拒當幽靈人口」。
 縣警局指出,由於本次選舉結果攸關各行政區政治生態及利益分配,各政黨、區域派系為爭取行政主導權,掌握地方資源,勢將串連各鄉鎮市、村里長及民意代表等,組成命運共同體全力投入選戰,檯上檯下之選情較勁已異常激烈。
 縣警局表示,依據歷次選舉查察賄選之經驗,離島地區因設籍人口與實際居住人數常有落差,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今(103)年6月本縣之總設籍人口數達12萬3,947人,人口社會增加率(移入率—移出率。)居全國之冠為2.354%,且由於本縣各項福利誘因,偽虛設籍之人口數更是為數眾多,是故為避免此類未實際居住之「幽靈人口」於選舉期間,因受特定候選人不正引誘而返金投票,最終影響選舉結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今年5月20日結合檢、警、調機關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並多次召集地區檢、警、調、政風單位,舉行擴大查賄座談會,其中「幽靈人口」亦列為加強查察、約制之重點工作。
 縣警局說,所謂「幽靈人口」,係指「籍在人不在」(即設籍但未實際居住)之虛偽設籍人口,憲法第10條及17條雖分別列示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及「選舉權」之保障,然該兩項自由及權利,並非漫無限制而得任意行使,故同法第23條亦設有法律保留之規定,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故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限制「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旨在防範以詐術或虛偽遷徙戶籍等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影響選賢與能之公平公正性。
 衡酌社會安定性之維護,為降低因大範圍清查所產生之擾民、反彈,或為特定候選人炒作之選舉話題,縣警局在查賄主導單位地檢署之指揮下,與縣府民政處、各鄉(鎮)公所密切研商,依據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及刑法等其他相關規定下,律定縮小以下清查範圍及實施方式:
 清查基準:遷徙戶籍期間為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7月28日。清查期程自即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止。而清查範圍包括:自外縣市遷徙戶籍之人。金門縣內遷徙戶籍之人(選區遷徙者)。而清查條件包括:自外縣市遷徙戶籍人:排除身分證字號為W者。排除出生地為金門者。排除年紀未滿20歲者。金門縣內遷徙戶籍之人(選區遷徙者):遷徙戶籍至其他鄉鎮(以鄉鎮間遷徙為查察基準)。排除年紀未滿20歲者。
 至於實施方式上,縣警局各分局於收到各戶政事務所函送待查之資料,即轉發各分駐(派出)所,由警勤區員警依律定之制式訪問表,前往訪查與宣導,並依實際訪查所得資料詳實填載;訪查對象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對未按址居住人口提出之有利證據,應詳加查證,諸如因工作關係、小孩就學、房東因素等正當理由者,應予以排除。並請民眾於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時予以充份配合,提供有利證據,諸如租賃、購屋契約、在金服役、服務等資料,或實際按址居住之佐證,如居住處所、交通工具等,以維護本身權益。
 縣警局表示,該局為強化年底五合一選舉查察賄選、防制暴力介入選舉效能,已於一年餘前即啟動查賄制暴期前整備研商機制,共計召集各分局及查賄相關業管單位舉行六次擴大會議,內容除逐案分析有意參選人之背景等資料,亦鎖定幽靈人口、現金買票、餐會旅遊賄選及黑道漂白之各類賄選手法,本「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主動積極態度蒐報賄選情資,偵辦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營造優質之選舉環境,亦期盼鄉親,若發現賄選事實,請務必即刻撥打110電話檢舉,共維地區乾淨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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