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長及代表就職定於12月25日
縣府昨日召開金門縣各鄉(鎮)長及鄉(鎮)民代表宣誓就職時間規劃事宜協調會,會議敲定於103年12月25日下午二時辦理宣誓就職,方便本縣各鄉鎮公所及鄉鎮民代表會有較充裕之時間及人力辦理各項就職典禮作業,讓儀式圓滿順利舉行。
鑑於各類地方公職人員任期不一,造成選舉頻繁以及社會成本增加,為有效降低選舉次數,並回應各界對選舉制度改革之期待,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自(103)年12月25日起,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等公職人員之任期起迄時點將趨一致,其宣誓就職亦將於同一天舉辦。另地方制度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分別於今(103)年1月29日及5月28日修正公布,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及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之法源依據,故自今(103)年12月25日將併同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宣誓就職。
縣府民政處昨日下午在民政處四樓會議室召開金門縣各鄉(鎮)長及鄉(鎮)民代表宣誓就職時間規劃事宜協調會,由代理副處長許慧婷主持,民政處科長盧美紅與各鄉鎮民政課長及代表會秘書均出席與會討論。
許慧婷指出,由於今(103)年首度同日辦理各類就職典禮,為規劃典禮相關事宜,內政部業於103年8月11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就時間規劃提出討論,其中鄉(鎮、市)長宣誓就職及交接典禮、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宣誓就職典禮暨主席、副主席選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宣誓就職及交接典禮、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宣誓就職典禮暨主席、副主席選舉,建議於下午且時間錯開辦理為原則。承辦科也說明,為使本縣各鄉鎮公所及鄉鎮民代表會有較充裕之時間及人力辦理各項就職典禮作業,且考量所需核派之主持人、監誓、監交人,時間規劃有必要重新調整,以下各項時間安排是否妥適?提請討論。
經與會代表協商討論後,敲定於103年12月25日下午二時辦理宣誓就職,鄉(鎮)長宣誓就職及交接典禮於下午二時舉行。鄉(鎮)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暨主席、副主席選舉於下午二時舉行。縣政府參照內政部修頒「縣市長宣誓就職及交接注意事項」核定本,訂定「金門縣各鄉(鎮)長宣誓就職及交接注意事項」函頒之。宣誓典禮之會場,請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佈妥國旗及國父遺像),並備妥宣誓之誓詞。且典禮應簡單隆重,不得舖張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