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籍旅台學生交通圖書券就學津貼10/31截止申請
金門縣政府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縣籍旅台學生交通圖書券及就學津貼,已自10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申請時間到10月31日截止。教育處表示,相關辦法及申請表格均可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網頁(http://www.km.edu.tw/)右側就學津貼/交通圖書券申請區下載,為節省等候時間,請申請人先行填妥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證件資料於上班時間到縣政府左側大樓2樓教育處辦公室辦理即可。
縣府教育處說明,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生請填妥申請表,申請交通圖書券請檢附1.申請前十日內之戶籍謄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攜帶戶口名簿影本,如無戶口名簿則檢附戶籍謄本)。2.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足以證明於金門就讀滿6年以上之畢業證書即可,畢業證書遺失者請逕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已申請過者得免附)3.當學期之學生證影本(蓋有當學期之註冊章,如無註冊章則檢附在學證明)或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4.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102年度年所得證明。
另外,申請就學津貼請檢附1.申請前十日之戶籍謄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攜帶戶口名簿影本,如無戶口名簿則檢附戶籍謄本)。2.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足以證明於金門就讀滿6年以上之畢業證書即可,畢業證書遺失者請逕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已申請過者得免附)。3.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以供審核是否具有學費減免,如學費減免者屬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及原住民之子女,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備查,另影本上需簽名或蓋章。4.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如帳戶相同無須檢附)。5.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102年度年所得證明。申請方式分為親自或委託親友前往縣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或是採郵寄方式(請附上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資,由本府寄回)辦理。
教育處表示,符合申請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之資格為: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符合:1.學生本人設籍本縣10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2.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6年以上者,就可以申請學生交通圖書券,但不含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其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人員及符合個人年所得新臺幣二十六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有關申請金門縣學生就學津貼之資格則為: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符合: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 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已領有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不得申請。但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之子女及教育部認定之弱勢學生,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