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櫥窗》勞動部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
勞動部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已於103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配合網頁化資料系統的建置完成,減省相關文件的檢附,使程序更為簡化。另明定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等特殊情事的外勞,可以跨不同的工作業別轉換雇主,以保障外勞的工作權益。同時並規範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期間內應辦事項之期限規定等,以強化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的措施。
勞動部已於日前建置完成網頁化資料系統及修訂申請書表,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勞時,於申請書表中填寫相關證明文號或序號資料,勞動部即可透過系統連線到中華郵政公司、勞工保險局、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縣市政府等單位存取所需要的部分申請資料,減省雇主申請外勞所需提供接續聘僱的申請文件,預估每年約有5萬名申請接續聘僱外勞的雇主受惠。
依照現行外勞轉換雇主的規定,外勞在國內工作以從事原行業的同一個工作業別為原則,例如:外勞受聘僱在國內從事家庭類的工作,如果轉換到不同的雇主處繼續工作,仍只能從事家庭類的工作。為了保障外勞在國內的工作權益,對於遭受到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人口販運等形式問題的外勞,特別考量他們的心境,在外勞轉換雇主準則中增訂,讓他們可以跨不同的工作業別轉換到不同的雇主處工作。
另外,針對新雇主與轉出外勞以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申請期間的規定,勞動部在此次修正中也明確規範,外勞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的60日內,如果新雇主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是新雇主和外勞以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等方式承接外勞,都應該在承接外勞後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在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過去勞動部對於申請外勞的雇主,如果申請資料不齊全,要求雇主補正而無法補正時,依照規定,會核發雇主該補正期間聘僱外勞的聘僱許可並收取就業安定費,造成部分雇主利用短暫聘僱方式來試用外勞。勞動部為加強外勞聘僱管理,本次也修正規定,經發現此種不具申請外勞資格的雇主,如有前述的這種情形,將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又如有非法容留或聘僱未經許可外勞的情形,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呼籲,勞動部已簡化雇主於國內申請接續聘僱外勞時,應檢附的相關文件資料,使雇主得以儘快的在國內承接轉出的外勞,縮短人力等待的空窗期,千萬別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僱用來路不明的外勞,一旦查獲雇主非法僱用或收容行蹤不明外勞,除須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新臺幣15萬元到75萬元罰款之外,雇主還須負擔非法外勞查獲留置的收容費與遣返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