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員禁赴陸進修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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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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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條文,並將於同月三十日生效,明定高階公務員不得前往大陸地區進修。
因政府現階段並未規劃開放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進修,行政院於103年三月二十一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配套措施,並決議於「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增訂條文,明定限制公務員赴陸進修之相關規定。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本次修正之適用對象為依上開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除現職公務員外,尚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以及同條例第9條第4項第3款所定受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上述人員均不得以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的進修活動為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以其他事由申請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者,也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移民署指出,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不得赴大陸地區進修。
移民署表示,十月三十日生效「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到大陸地區現職公務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活動。
移民署指出,適用對象包含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而未涉及國家機密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不在規範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