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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元旦假期可以調整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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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表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及其翌日(元月二日),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二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104年元月一日及二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如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約定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四天連續假期。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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