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篇系列之二》修法落實土地正義地籍圖重測保障民眾權益
金城鎮第一期區段徵收開發後情形。(金門縣地政局提供)
關心軍佔民地後續,地方政府建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及9條之3條文,以落實土地公平正義。經金門縣地政局多方努力協調,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於103年1月8日公布施行,戰地政務終止前經徵(收)購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民眾得按當年度公告地價申請購回之規定復延長施行五年,另於戰地政務期間遭占用、於終止後補行徵收亦適用,並新增土地管理機關於兩年內全數公告、及排除如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同時新增第9條第5項,對於金門縣非經有償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墳墓或建物等足資證明所有者,得按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另為解決地區雷區特殊土地問題,針對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於100年6月22日公布施行,對於雷區公有土地完成排雷後民眾得申請讓售之規定,經民眾多次陳情及金門縣地政局檢討認為尚有不合理及礙難之處,經積極研擬修正草案並協調內政部及縣籍立委楊應雄,具體建議從寬認定雷區布雷時間、讓售之規定修正為返還,同時排除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及公用必要之限制。
另對於雷區內未登記土地,增訂於布雷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因布雷喪失占有者,視為占有不中斷之規定,業經朝野達成修法共識,預計於立法院下次會期由縣籍立委楊應雄直接提案修法,俟通過後據以推動,落實雷區土地還地於民。
金門縣地政局指出,另有關測量精準,杜絕糾紛,保障民眾合法權益方面,「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 」為土地法第36條、38條明文規定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之關係。
地政局表示,地籍測量既為土地登記之前置程序,因此地籍圖及其面積自是土地登記之依據。隨著地區各項重大建設相繼推動,益增民眾對「有土斯有財」的固有觀念更加重視,同時基於民眾對政府施政品質及行政效能的要求日益殷切,地籍測量成果之良窳,影響地政業務之品質優劣,是以強化地籍測量專業服務,建立地政公信力,為金門縣政府重要施政與努力方針之一,期以達到正經界,利庶民的目標。
地政局指出,在實施地籍圖重測,確定界址保障民眾產權方面,本縣於民國43年辦理完成測量之地籍圖,當時儀器設備簡陋,圖籍精度不佳,且因年久圖紙伸縮、破損及圖籍誤謬,為維護合法權益,乃擬定「金門縣村莊宅地地籍圖重測計畫」,自67至78年度實施辦理完成土地32,469筆,面積1,144(公頃),續辦理「金門縣農地地籍圖重測十二年計畫」工作,自79至90年度實施辦理完成土地137,986筆,面積11,270(公頃)。
地政局指出,金門自解嚴後經濟日益繁榮,金城鎮城區及金湖鎮新市區域內土地開發密集,地價高昂,寸土寸金,由於該地段地籍圖系圖解法辦理測量,地籍圖精度不敷使用,削弱地籍圖功能,影響土地測量之精度與土地管理利用。因此由縣府自籌經費辦理數值法重測,自96至99年度實施辦理完成土地11,177筆,面積53公頃。
而縣長政見5大願景之建設目標,精確的數值地籍圖及相關資料提供各項建設使用,金門縣地政局再擬定104年度至107年度具發展潛力地段預計辦理12,000筆,全面應用GPS衛星定位儀及全測站經緯儀設備,採用TWD97坐標系統,續辦數值法重測,期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提高測量精度,釐正地籍資料,健全地籍管理,保障民眾財產權益,促進土地開發及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