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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聯合稽查液化石油氣10業者通過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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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於今年10月22日及23日配合消保官協同消防局及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辦理稽查,受稽查業者分別為分裝業者聯宏液化煤氣灌裝有限公司及金源盛、華聲、文文、小胖瓦斯行、振盛、中台瓦斯行、湖盛瓦斯行、金龍瓦斯行、許源順瓦斯行、第一瓦斯行等10家桶裝瓦斯零售業者,其中分裝場分別抽查20支瓦斯桶,10家瓦斯零售業者共計抽查64支瓦斯桶,查核結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容許誤差範圍內。
按經濟部於101年6月28日發布「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容許之誤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百分之一點五。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一百五十公克。
(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百分之一。前項容器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即20公斤桶裝瓦斯,容許誤差值為250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20公斤桶裝瓦斯,容許誤差值為200公克)。
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亦應於營業場所應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若違反上述規定,可依據同法第47條第6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本次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併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以有效避免非法氣源影響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全。
金門縣政府自96年度即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當時重量不合格率原為44.2%,經過多年聯合稽查與法規宣導下,不合格率逐年下降,足見液化石油氣聯合稽查作業已對業者達警惕作用,對消費者更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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