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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條例私地讓售撥用縣府研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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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研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得讓售之土地,是否可申請撥用案會議。(李金鎗攝)

縣府召開研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得讓售之土地,是否可申請撥用案會議。(李金鎗攝)

還地於民!縣府昨日開會研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得讓售之土地,是否可申請撥用案,縣府參議張忠民聽取各相關單位需求與意見,指出立法意旨為還地於民,但公地撥用係為公共利益之考量,二者如有競合時,該如何抉擇以兼顧人民財產及公共利益之衡平,請地政局參考縣府各局處意見,研提修正條文後報內政部彙辦。
縣府召開研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得讓售之土地,是否可申請撥用案會議,於昨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縣府第一會議室舉行,會議由縣府參議張忠民主持,地政局長林德恭、副局長鄭傑民、以及財政處、觀光處、行政處、工務處、教育處、車船處、林務所養工所、殯葬所和各鄉鎮公所承辦人出席參與。會議由地政局說明召開會議緣由,並聽取各相關單位需求與意見。
承辦單位地政局在報告中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規定「金門地區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或占有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勘查,經確認屬實且無公用之情形者,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並按申請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其土地。」
地政局指出,自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後,本縣陸續陳報撥用不動產之案件,迭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其是否有建物或墳墓存在,如涉及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讓售應否核准茲有疑義,而未予核撥,並報請行政院釋示,案經行政院召開會議研商,認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應無排除適用之規定,是金門地區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不得撥用予其他機關使用,需俟該規定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後,各機關始得申請撥用上開土地,惟實務上已有機關申請撥用公有土地,為利金門縣之建設開發,及考量公益與私益之衡平,宜循修法納入,並請內政部會商縣府及各相關機關,研提修正條文報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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