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員慰助金58人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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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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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昨(6)日召開103年度第13次戰地政務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審查會議,會中,再度通過58件臨員慰助金申請案。
縣府為慰勉金門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編制外臨時人員協助或執行公務之辛勞,特訂定「金門縣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自102年11月1日公佈施行迄今,已陸續受理計1,197件申請案。
為求審慎周延,縣府特依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由相關一級單位主管組成審查小組,103年1月至11月6日已召開13次審查會議,就每件申請案進行逐案審查,經統計已審查592件申請案,通過者計515案,發放金額共計約新台幣7仟2佰萬餘元。
依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自治條例所稱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者,係指於本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於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其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協助或執行公務(業務)之臨時性人力。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編制外聘(僱)用人員支薪標準及規定簡明表核定人員,具有證明文件者。二、其他經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縣府核派按月支薪有案人員,具有證明文件者。」是以,申請者須符合前開規定,方得提出申請。
經查目前尚未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中,多數申請案係因資格條件法規適用疑義部分尚待釐清,須通盤研議作嚴謹妥適之處理;或因申請者未依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檢附任職年資之原始核派或證明文件,須另案通知補件,以供審核等因素,致尚未核發慰助金。另各類申請案之態樣極為複雜,且戰地政務時期距今已久遠,各機關單位又幾經裁撤整併,許多檔案資料均付之闕如,更加深審查之困難度。惟縣府承辦單位將本於同理心,協助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儘速補齊證件,並密集召開審查會議以加速審查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