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議員涉賄交保檢方抗告後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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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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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員選舉第一選區某現任議員因涉賄選,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交保,檢察官依法提起抗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昨日撤銷原裁定,發回金門地院擇期更裁。適逢金門縣議會定期會開議期間,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金門地檢署昨日下午特別行文給縣議會,希望在金門地院審理後,認應羈押,請議會同意。議會將提定期大會來討論。
金門地檢署於上(10)月29日指揮縣警局與福建省調查處,查獲第一選區某現任議員候選人及金城鎮一女性鎮民代表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分別以每票新台幣5000元、3000元之代價透過董姓樁腳向選民大舉買票。
該議員、鎮代表候選人與董姓樁腳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地院裁定交保候傳,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提起抗告後,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今(7)日撤銷原裁定,發回金門地院更裁,將由金門地院擇期開庭審理。
由於金門縣議會第五屆第十次定期會開議期間,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穎芳昨日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現任議員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即所謂『保護傘條款』)。若金門地院審理後,認應羈押該議員,依法需事先徵得議會同意。為符法制,地檢署於昨日下午派員持函前往議會,請議會同意羈押該議員。
劉穎芳強調,金門地檢署絕對有查辦賄選之決心,各種類型之賄選案件,檢察官均會指揮警、調積極偵辦到底,再次呼籲所有候選人、樁腳或選民切勿以身試法。
金門縣議會昨日下午四時許接獲該公函,初步決定提定期大會來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