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酒用酒精須符合食用酒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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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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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業於本(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維護國人飲酒安全,該法第4條新增產製或進口供製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該法第7條並定明使用符合食用酒精國家標準以外之酒精所製酒品屬劣酒,違法產製者,依該法第47條規定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如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依第57條規定該劣酒及原料酒精,且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予以沒收(入)。
為提升酒品品質安全及杜絕以劣質之酒精類產品製酒,影響消費者健康,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業增訂產製或進口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並增訂行政刑罰規定。
上開規定,財政部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核定施行。財政部籲請相關酒類業者配合儘早因應,俾提供國人更安心之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