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捕獸鋏最高罰七萬五
有使用獸鋏捕捉動物惡習的朋友要注意了!動植物防疫所表示,動物保護法新規定,凡以獸鋏等違法手段捕捉動物,違者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罰鍰,近來地區許多新遷入的人口有使用獸鋏獵捕動物的情況,地區民眾如有發現捕獸鋏可立刻向本縣動植物防疫所通報(082-336626)、檢舉不法。
動植物防疫所指出,依動物保護法第14-1條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一、爆裂物。二、毒物。 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獸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規定者可依同法第30條第一項第8款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而同法第14條之2亦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爰依同法第30條第一項第9款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亦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反規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則提高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鑒於捕獸鋏對動物僅能傷害其身體危害生命,實質上並無法發揮真正嚇阻、防範侵擾,對於維護環境衛生、人民產業維護上更無實質意義,但仍頻頻傳出動物遭受捕獸鋏傷害拖行於都會街道,甚至致死;且捕獸鋏若設置於公共場所,夜間昏暗不明時有可能造成縣民受傷之虞,百害而無一利。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特別提醒五金相關業者,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可後,方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勿為貪圖小利而遭高額罰鍰。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維護動物福利,該所呼籲民眾勿用獸鋏捕捉動物,以免一時的衝動造成動物一生的遺憾。民眾如有發現捕獸鋏請立刻向動植物防疫所通報(082-336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