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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議員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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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昨日發布新聞稿,就有關該院10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號被告現任議員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裁定,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未取得金門縣議會同意羈押被告,此一羈押障礙事由即未排除,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金門地方法院自不得逕行諭知羈押被告,而應改採其它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爰依法駁回檢察官聲請,並諭知被告准以新臺幣100萬元具保,併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新聞稿指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28號裁定羈押被告某現任議員,被告提起抗告,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3年11月21日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金門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金門地方法院於昨(二十一)日審理時,認依被告供述、證人即共犯、證人即第一選區選舉權人之證述,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罪嫌重大。又被告之供述與上開共犯及證人之證述,有重大出入與矛盾,有與其等勾串之虞,業已符合羈押之要件。
 惟因被告現擔任金門縣議員職務,金門縣議會於金門地方法院十一月二十一日開庭審理本案時,已自103年10月31日起至103年11月29日止,召開第五屆第10次定期會,依全卷資料,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未取得金門縣議會同意羈押被告,此一羈押障礙事由既未排除,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本院自不得逕行諭知羈押被告,而應改採其它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爰依法駁回檢察官聲請,並諭知被告准以新臺幣100萬元具保,併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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